(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由某诉被告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某,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86号原告:由某,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岭沟乡。被告:栾某某,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哨子河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由某诉被告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本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吉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