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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谷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548号原告谷某某,女,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彭博,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正骏,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和好,故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请,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雪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