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2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浙江丰虹粘土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常和综合调剂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斌奎等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丰虹粘土化工有限公司,金斌奎,潘奕华,上海常和综合调剂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2812号原告浙江丰虹粘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施明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黛娣,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斌奎,男,195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潘奕华,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常和综合调剂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金鸣,总经理。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秀琴,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丰虹粘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斌奎、被告潘奕华、被告上海常和综合调剂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丰虹粘土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嘉清审 判 员  倪 斌人民陪审员  寿铉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昊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