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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4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重庆冠鹏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与徐世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冠鹏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徐世义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414号原告:重庆冠鹏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温新路,组织机构代码69657820-5。法定代表人:钱国松,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夏、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世义,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委托代理人:白全军,男,汉族,1986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冠鹏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世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徐世义在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已先于本案原告重庆冠鹏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终结诉讼,并入(2015)津法民初字第04041号案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冠鹏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泓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