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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周军与黄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黄玉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866号原告周军,居民。被告黄玉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军诉被告黄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军负担。审判员  宋军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