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特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丽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丽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民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刘丽萍。申请人刘丽萍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辉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刘辉,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大兴路76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系其弟弟。2009年因突发脑溢血生活无法自理。故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武汉市××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4月24日出具武精司鉴字2015第03073号鉴定意见书,诊断被申请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器质性智能损害(极重度),结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德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