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司华与黄彩芳、覃秀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司华。被执行人黄彩芳。被执行人覃秀芬。被执行人彭春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马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黄彩芳、覃秀芬、彭春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彩芳、覃秀芬、彭春菊(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彩芳、覃秀芬、彭春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彩芳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孟信用社账号为73×××01帐户内的存款12018.00元至马山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名:马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新兴分理处。账号:04×××6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茂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