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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司华与黄彩芳、覃秀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司华。被执行人黄彩芳。被执行人覃秀芬。被执行人彭春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马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黄彩芳、覃秀芬、彭春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彩芳、覃秀芬、彭春菊(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彩芳、覃秀芬、彭春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彩芳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孟信用社账号为73×××01帐户内的存款12018.00元至马山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名:马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新兴分理处。账号:04×××6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茂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