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门开民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薛允千与孙亚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允千,孙亚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开民初字第00285号原告薛��千。委托代理人王运璋,启东市南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亚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允千与被告孙亚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允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5元,由原告薛允千负担。审判员  钱德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玉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