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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刘某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638号原告程某。被告刘某四。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刘章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