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刘某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638号原告程某。被告刘某四。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刘章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