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皋执字第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冒勇建与田松辉、周德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冒勇建,田松辉,周德兰,王明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4501号申请执行人冒勇建。被执行人田松辉。被执行人周德兰。被执行人王明如。关于冒勇建与田松辉、周德兰、王明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皋民初字第2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3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760元,执行费33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周志刚执行员 郑森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