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姬志明与被执行人寻敏、寻根兴、寻兰兰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志明,寻敏,寻根兴,寻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姬志明,男,汉族,1991年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寻敏,女,汉族,1991年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寻根兴,男,汉族,1963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寻兰兰,女,汉族,1963年2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姬志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永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姬志明申请自愿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明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