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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红安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黄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红安刑初字第0004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2013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7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红安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王菁,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红检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阮祥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未依法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多次非法购进各种假冒伪劣卷烟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98707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为了牟利,在未依法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多次从居住广州市的韩某等人处非法购进蓝软“黄鹤楼”牌,硬、软红“黄鹤楼”牌,硬、软珍“黄鹤楼”牌,“游泳”牌、“大公鸡”牌等各种假冒伪劣卷烟共计525条,非法销售给武汉市人张某(已判刑),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4125元。2013年8月11日,公安机关在福建省大田县汽运站现场查获黄某某从韩某处非法购买假冒伪劣卷烟“6”号烟50条,非法经营数额为7000元。2、2014年3月到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为了牟利,在未依法取得烟草许可证的情形下,多次通过福建省南安市人郑某某在当地非法购进白包“黄鹤楼”系列假冒伪劣卷烟共计271条,后以长途客运车托运至武汉,分别销售给武汉市人叶某某、林某某及储存在其经营的“便民烟酒”门店等,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7582元。其中,非法销售给叶某某白包“黄鹤楼”系列假冒伪劣卷烟20条,非法经营数额6000元;非法销售给林某某白包“黄鹤楼”系列假冒伪劣卷烟20条,非法经营数额3400元;公安机关查获“黄鹤楼”系列假冒伪劣卷烟231条,非法经营数额2818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某、林某某、张某、黄某某、冯某、石某某、韩某、黄某甲、卫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物证照片;相关书证;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报告书;辨认、搜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愿意缴纳罚金,要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假冒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理由成立,其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所居住的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松涛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李正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巧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