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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胡艳与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艳,王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048号原告胡艳,女,生于1978年2月2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王力,男,生于1975年9月1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艳诉被告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目的正当、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以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艳撤回对被告王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胡艳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飞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