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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兰州市城关区桃树坪小学与常晓光、兰州汇功物资商贸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城关区桃树坪小学,兰州汇功物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常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城关区桃树坪小学,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赵小兰,该校校长。被执行人兰州汇功物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常晓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晓光,男,195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兰州市城关区桃树坪小学诉被告兰州汇功物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常晓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城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未按期履行,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中,已将判决书确定的位于本市城关区桃树坪小学校内西北角房屋8间及场地腾交申请人兰州市城关区桃树坪小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城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翠花执行员  邸泽庆执行员  陈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奥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