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商初字第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与无锡当家易现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0818号原告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420号。法定代表人夏春阳,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晓玲,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磊,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当家易现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城南路217号1-2楼。法定代表人汪智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惠芬,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诉被告无锡当家易现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创业中心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创业中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业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此款已由创业中心预交),由创业中心负担。审 判 长 杨 帆代理审判员 徐良俊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童天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