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扈越与李平、曾凡道民间借贷纠纷(2015)万源执字第15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扈越,李平,曾凡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扈越,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李平,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曾凡道,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扈越与被执行人李平、曾凡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万源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约定,申请执行人扈越享有对被执行人曾凡道位于万源市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曾凡道所有的位于万源市房屋一幢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间,对被查封财产交由被执行人曾凡道保管并使用。如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转移、抵押、变卖、损毁,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述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应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