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二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天长市恒洁管业有限公司、陈林与陈林、吴智超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恒洁管业有限公司,陈林,吴智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301号原告:天长市恒洁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永丰镇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翁立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成林,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林。被告:吴智超,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同大镇施丰村秋丰第五村民组。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学斌,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强力,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恒洁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林、吴智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吴智超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被告吴智超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买卖双方在订货单中明确约定“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提请供方所在地法院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吴智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吴智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凯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