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商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建湖县粮食购销总公司、建湖大米发展有限公司与建湖大米发展有限公司、双勋科技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湖县粮食购销总公司,建湖大米发展有限公司,双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初字第00061号原告建湖县粮食购销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人民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陈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学辉,江苏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湖大米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高新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树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双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杨巷镇安乐村。法定代表人谈自强,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县粮食购销总公司与被告建湖大米发展有限公司、双勋科技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湖县粮食购销总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建湖大米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双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建湖县粮食购销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湖县粮食购销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92元,减半收取11696元,由原告建湖县粮食购销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素娟代理审判员 钟红梅代理审判员 付陈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窦晓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