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垦民小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与 白焊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白焊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垦民小额字第24号原告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新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涛,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白焊臣,男,汉族,出生,职业不详,住第九师康馨花园。本院在审理原告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白焊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额敏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格日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吉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