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57号-1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秦进周与珠海市品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进周,珠海市品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57号-1原告:秦进周,男,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公民身份号码:×××2579。被告:珠海市品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陈瑶。原告秦进周诉被告珠海市品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秦进周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元,由原告秦进周负担。审 判 长 刁 梅审 判 员 林焕生人民陪审员 林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智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