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初字第00767号原告赵某某,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李某某,住黑龙江省宾县。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学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诉称,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婚生男孩李明阳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共有财产103㎡住宅楼和88㎡平房、家用电器及一些生活用品依法分割;22万元债务共同偿还。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而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的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学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庆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