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罗阳光诉向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阳光,向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799号原告罗阳光,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向荣,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阳光诉被告向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阳光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阳光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阳光撤回对被告向荣的起诉。原告罗阳光自愿全额负担案件受理费750元。审判员 张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