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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丁海兵与童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海兵,童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14-1号申请执行人:丁海兵,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童振兴,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申请执行人丁海兵与被执行人童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无民一初字第02143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童振兴拖欠申请执行人丁海兵借款18500元及利息和应承担的诉讼费270元、执行费204元,至今未能给付。因上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童振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本院就该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2013)无民一初字第02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利民审 判 员  阮道云代理审判员  陈振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