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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民初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糜国平、朱文斌与朱文斌、赵桃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糜国平,朱文斌,赵桃香,朱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2225号原告糜国平。委托代理人刘文强,句容市白兔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被告朱文斌。被告赵桃香。被告朱慧。本院在审理原告糜国平诉被告朱文斌、赵桃香、朱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糜国平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巫 强人民陪审员 赵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行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