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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2008号原告廖某某,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陈某某,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以与被告陈某某的离婚纠纷双方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世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