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大风,曹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仵峰,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5月12日上午9时在曹县法院青堌集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传生人民陪审员 步建珠人民陪审员 安呈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种玉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