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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大风,曹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仵峰,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5月12日上午9时在曹县法院青堌集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传生人民陪审员  步建珠人民陪审员  安呈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种玉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