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程雪庆与张俊承揽合同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雪庆,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62-1号申请人程雪庆,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俊,男,汉族。申请人程雪庆与被执行人张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石台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石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俊银行存款人民币34324元(含案件受理费320元、执行费4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荣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淑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