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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561号原告钟某,女,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务工,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陈某,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务工,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钟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