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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商)初字第4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旺鸿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巨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旺鸿广告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巨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4657号原告北京旺鸿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宝旺,经理。被告北京盛世巨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哲,经理。原告北京旺鸿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盛世巨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旺鸿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旺鸿广告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旺鸿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旺鸿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蒋怡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