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何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700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农民,家住云阳县。曾因酒后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于2011年11月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七百五十元;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巧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日晚上,被告人何某饮酒后,驾驶浙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横店镇区兴业路与园五路交叉口路段时,与宋某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与宋某受伤、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现场群众报警,被告人何某联系救护车。公安民警接警后前往现场处警,当场查获被告人何某涉嫌酒后驾车。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何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何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毫克/100毫升,已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何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某的证言、公安交警部门制作的接警单、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事故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金华市公安局金公司鉴(化)字(2015)1260号物证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何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何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又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爱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 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