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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09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高某某、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高某某,尚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973-1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班某。被告张某某。被告高某某。被告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高某某、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尚某某所有的房产及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以岳某所有的陕XX**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尚某某所有的位于XX市XX区XXXX村预售证号为XXXX、合同号为XXXX、房号为XXXX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被告尚某某在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XX支行账户XXXXXXXXX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对岳某所有的陕XX**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四、尚某某、岳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尚某某、岳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尚某某、岳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应由尚某某、岳某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尚某某、岳某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乔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柴文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