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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金华市宏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兰溪市汇盈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宏源商贸有限公司,兰溪市汇盈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185号原告金华市宏源商贸有限公司,住金华市八一南街506号四通大厦1019室。法定代表人冯永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有勇,兰溪市三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兰溪市汇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兰溪市女埠工业园A区。法定代表人严明瑞,董事。原告金华市宏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汇盈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春红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华市宏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有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溪市汇盈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华市宏源商贸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从事化工产品销售业务,被告于2014年3月到5月分三次向原告进购48%碱161.41吨,共计货款177255.5元,除被告已支付111497.50元外,尚欠货款65758元,并经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27日进行对账确认。嗣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所欠货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未能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法院,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贷款65758元,并支付从2014年5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直至货款还清为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被告企业登记情况、送货单、销售增值税发票、对账单。���告兰溪市汇盈纺织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并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兰溪市汇盈纺织品有限公司从原告处购买化工原料,经结算截止2015年1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5758元。结算后,被告至今未付货款。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拖欠货款有企业款项往来对账单为证,双方债权债务明确,被告及时支付货款,逾期应支付利息。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兰溪市汇盈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宏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5758元,并支付利息322.49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4月9日计算至2015年5月12日,此后利息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案件受理费72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兰溪市汇盈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费1444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判员  高春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华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