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肖振祥其他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22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肖振祥。上诉人肖振祥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湖南省审计厅所作处分确系冤假错案,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本案中,肖振祥所诉湖南省审计厅湘审人[1997]042号文件,系撤销肖振祥农业审计处处长职务的内部任免决定,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武审 判 员 肖志红代理审判员 肖 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