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白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大彬与彭州市致和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彬,彭州市致辞和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青白行初字第13号原告刘大彬,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罗福元,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回龙沟村1组。系企业推荐人员。被告彭州市致辞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彭州市。法定代表人:段兵,镇长。委托代理人李海林,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刘大彬诉被告彭州市致和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刘大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大彬负担。审 判 长 秦际友审 判 员 包 刚人民陪审员 彭玉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蒲梦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