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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中民终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斌、张雅淋与王维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中民终字第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斌。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雅淋。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向海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维礼。委托代理人吴家峰,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斌、张雅淋因与被上诉人王维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江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2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斌、张雅淋因案涉建设工程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另案向通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并于2015年5月1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斌、张雅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斌、张雅淋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00元,减半收取1375.00元,由上诉人杨斌、张雅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 明审 判 员  吴 全代理审判员  杨璐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