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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朱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唐云志、唐雪梅与邱彦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云志,唐雪梅,邱彦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朱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唐云志。原告唐雪梅。被告邱彦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云志、唐雪梅与被告邱彦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云志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邱彦明的鲁V×××××号轻型封闭货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云志、唐雪梅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邱彦明在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的鲁V×××××号轻型封闭货车(保全金额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庞伟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玉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