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朱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唐云志、唐雪梅与邱彦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云志,唐雪梅,邱彦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朱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唐云志。原告唐雪梅。被告邱彦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云志、唐雪梅与被告邱彦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云志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邱彦明的鲁V×××××号轻型封闭货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云志、唐雪梅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邱彦明在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的鲁V×××××号轻型封闭货车(保全金额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庞伟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玉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