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清文与董建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文,董建立,付新军,无棣宏盛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554号原告王清文,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生,住庆云县。被告董建立,男,汉族,成年,住庆云县。被告付新军,男,汉族,成年,住庆云县。被告无棣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以上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应原告申请做伤残鉴定,本案应中止审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