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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清文与董建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文,董建立,付新军,无棣宏盛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554号原告王清文,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生,住庆云县。被告董建立,男,汉族,成年,住庆云县。被告付新军,男,汉族,成年,住庆云县。被告无棣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以上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应原告申请做伤残鉴定,本案应中止审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