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峰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马文兵、刘文生与邯郸市峰峰亿泰建材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兵,刘文生,邯郸市峰峰亿泰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636号原告马文兵。原告刘文生。委托代理人董海清。被告邯郸市峰峰亿泰建材加工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兵、刘文生诉被告邯郸市峰峰亿泰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兵、刘文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发动机号为HD106210E24龙工牌LG855D铲车一辆,原告马文兵已提供自己名下的牌照号为冀D×××××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担保人刘海林自愿提供自己名下位于峰峰镇五矿文艺路二条,丘(地)号为xx-xx(房产证号为:邯郸房权证峰峰字第××号)的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文��、刘文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邯郸市峰峰亿泰建材加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发动机号为HD106210E24龙工牌LG855D铲车一辆;二、查封原告马文兵名下的牌照号为冀D×××××轿车一辆;三、查封担保人刘海林名下位于峰峰镇五矿文艺路二条,丘(地)号为xx-xx的(房产证号为:邯郸房权证峰峰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军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柴林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