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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法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丁与被执行人蒋、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法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双鸭山市社保局档案室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执行人蒋*,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双鸭山市环卫处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执行人黄*,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双鸭山市新华书店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本院在执行丁*与被执行人蒋*、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14)尖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丁*同意二被执行人以每月工资收入偿还欠款,申请执行人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尖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焕玉审判员  王海波审判员  刘俐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轩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