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催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滨州超睿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滨州超睿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催字第41号申请人:滨州超睿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经济开发区黄河五路与西外环交叉口向北600米邓家店村。法定代表人:王忠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怀少冬,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自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滨州超睿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30300051/36827831、出票日期2014年10月28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宁波宏慧纺织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双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背书人宁波双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滨海平帆玻璃有限公司、山东巨润建材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且不少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滨州超睿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或申报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滨州超睿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婉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