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小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海伟与三门峡市德世祺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德世祺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牡丹苑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伟,三门峡市德世祺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德世祺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牡丹苑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小初字第122号原告陈海伟,男。被告三门峡市德世祺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六峰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郭研,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三门峡市德世祺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牡丹苑大酒店。住所地:三门峡市六峰路南段。负责人郭研,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伟与被告三门峡市德世祺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德世祺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牡丹苑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