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3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章向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罚款决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618号被罚款人:章向红,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424。本院在执行朱天元与章向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章向红经本院多次电话联系,一直承诺履行却实际不履行,直至2015年5月4日在本院督促下支付了本金却又不支付诉讼费、迟延履行利息和执行费。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多处,其明显具备履行能力,经本院多次督促履行却一直消极拖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章向红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对章向红罚款人民币3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