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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霍永宏与马学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永宏,马学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1399号原告霍永宏。委托代理人陈宗飞,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学标。原告霍永宏与被告马学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7日,谢德胜、张安美夫妻因搞工程,由张安美出具借条、马学标担保,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口头约定利息3分2014年10月,被告未付利息,原告担心借款过期,要求谢德胜重新出具借条。后经协商,将利息降为月息2分,并出具利息借条一张。借款本息均未偿还。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担保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只是担保人,知道实际借款人已经归还部分借款,原告故意不起诉借款人,有接受重复还款嫌疑。为查明事实,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7日,张安美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被告马学标提供担保在借条上签名,内容为“借条今借霍永宏现金壹拾万正(¥100000)借款人张安美(签名)担保人:马学标(签名)2012.10.27”。2014年10月27日由谢德胜作为借款人换借条,马学标继续担保,内容为:“借条今借霍永宏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元)借款人:谢德胜(签名)担保人:马学标(签名)”。另查明,2015年2月15日,谢德胜编制了霍永宏系其工地员工工资申请报告向有关部门领取了其3万元工资交给了霍永宏。还查明,谢德胜偿还的3万元,原告称系还2014年4月16日谢德胜欠原告的水泥款12.4万元水泥款的款项;但是谢德胜2016年4月16日重新出具了欠上述12.4万元水泥款的欠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两张、工资申请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担保范围包括利息,提供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霍永宏肆万元整(¥40000元)利息(注明此款为张安美2012年10月27日),原借条收回。谢德胜(签名)2014.10.27”。对此,被告质证称,我不太清楚,与我没有关系。借款时没有说明有利息,付款时我也没有看到。本院认为,谢德胜借原告10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证实,被告马学标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关于担保的范围,原告认为担保范围包括利息,应当举证证明。2012年、2014年马学标签名担保的借条没有注明利息,被告也不承认当时有利息。即使谢德胜出具的4万元借条的款项确系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该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担保时知晓双方约定了利息,应当认为被告马学标仅担保了借条中的10万元款项。如有利息,原告应当向借款人谢德胜另行主张。关于谢德胜已经偿还的3万元,原告称系还谢德胜欠12.4万元水泥款的欠款,但还3万元后谢德胜重新出具欠水泥款欠条,并未将已付的3万元扣除,完全可以证明该3万元并非系还水泥款,而是返还的被告马学标担保借款10万元的款项,故马学标应当承担7万元的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学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担保借款7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简易程序),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2300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井西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学聪上诉须知附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