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城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济南俊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高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济南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高某,郭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刘某。被告济南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高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济南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高某、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7.72元减半收取,诉前保全费189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