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栖城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济南俊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高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济南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高某,郭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刘某。被告济南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高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济南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高某、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7.72元减半收取,诉前保全费189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