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一案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十号。法定代表人廖国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龙首南站交叉处东南角向红三村大明公寓1幢10904室。法定代表人陈木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关于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与(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152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栓牢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羁押,案件尚在侦查阶段。另查明,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及多起诉讼及执行案件,其名下土地及地面附着物已由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拍卖并已办理过户,拍卖款目前暂存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已依法转交了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参与分配申请,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4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王连军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