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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徐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浪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198号罪犯徐浪。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日作出(2010)鄂荆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徐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止),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506.3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徐浪于2010年5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徐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4个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功。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个人小结表、2013年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审核记录、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等。本院认为,罪犯徐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徐浪所犯罪行属严重暴力犯罪,且明显有履行能力但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浪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哲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