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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平与王参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平,王参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刘平。委托代理人黄文华,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参义。申请人刘平因与被申请人王参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参义所有的坐落于邵武市一处店面予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李鸿虎、马亚云共有的房产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参义与蒋土玉共有的坐落在邵武市的一处店面,保全价值以220,000元为限。二、冻结担保人李鸿虎、马亚云共有的坐落在邵武市的一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玲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