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侯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男,199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建检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相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侯某与顾某、曹某(均已科刑)等人为索要债务在本市玄武区珠江路雄狮电子城门前强行将被害人金某押上车,期间曹某脚踹金某,随后由被告人侯某开车将被害人金某带至本市建邺区安民村XX号402室内拘禁,期间还曾两次由被告人侯某开车带金某外出至本市新街口、浦口等地。2013年11月18日16时许,被害人金某被民警解救。2014年8月17日,被告人侯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资料、案发及抓获经过、案件情况说明、借条、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顾某、黄某、吴某、徐某、田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金某的陈述,同案人顾健、曹然等人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与顾健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三十一日,刑期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