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光诉被告陶庆军、陶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光,陶庆军,陶庆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555号原告张晓光,现住扶余市。被告陶庆军,现住扶余市。被告陶庆梅,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光诉被告陶庆军、陶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