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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光诉被告陶庆军、陶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光,陶庆军,陶庆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555号原告张晓光,现住扶余市。被告陶庆军,现住扶余市。被告陶庆梅,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光诉被告陶庆军、陶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