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镜执字第00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景凤与信东明、谢文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凤,信东明,谢文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151-2号申请执行人:王景凤,女,1956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信东明,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谢文化,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22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谢文化财产在人民币7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强 超 来自